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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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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见卿心711
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网()中完成转所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信息()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22]68号)同时废止。
VivianYan~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事宜。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或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其注册会计师关系的变更,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将其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注册会计师关系转入分所的,应当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申请转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地方注协规定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转所,应当按照与转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理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认真填写“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表1,以下简称《转所申请表》)。
注册会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股权转让(退伙)手续。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该所其他负责人(以下简称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主任会计师授权该所其他负责人签署转所意见的,应将授权文件报所在地注协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所在地注协提出书面投诉。地方注协接到注册会计师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
自地方注协调解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地方注协可以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经转出所同意的《转所申请表》送转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在转出地注协,待新所设立或确定转入所后,再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
转入所同意的,应当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在分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其转出或者转入,经会计师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分所所在地注协备案。
第八条 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在所在地注协办理转所手续。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在转入所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15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含合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合并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自合并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转入所签署的意见失效,注册会计师应当经转入所重新确认。
第九条 地方注协应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地方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的相关内容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的,地方注协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因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地方注协申请,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的,应当先向转出地注协申请,再向转入地注协申请;
(二)会计师事务所提交“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地方注协同意的,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迁入地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出、迁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向迁出地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迁入地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迁出地注协同意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注协;
(三)地方注协应当在《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签署相关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一)拟成为新设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的。
(二)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三)地方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地方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地方注协应撤销其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地方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该注册会计师证书。地方注协应当按相关规定注销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内容的真实负责。
地方注协认为必要时,可对《转所申请表》所填内容的真实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弄虚作假的,地方注协应予通报批评;符合撤销、注销注册的,应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转出地注协办理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地方注协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在会计行业网()中完成转所作。地方注协在批准注册会计师转所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行业信息()中录入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
第十七条 地方注协应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具有第六条第三款情形的,地方注协应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相关事由,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转所申请表》及其他附件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会协字[1995]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注册会计师转所有关问题的答复》(会协字[1998]369号)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具有股东(合伙人)身份的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转为非执业会员等有关事宜的批复》(会协[2022]68号)同时废止。
冷暖自知66暖暖
如果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可以提及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对应数据出具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决定提及时,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其他事项段中说明:(1)上期财务报表已由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2)前任注册会计师发表的意见的类型(如果是非无保留意见,还应当说明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理由);(3)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日期。
爱dele的Vivian
负责审计2022年度会计师报表的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拒绝表示意见审计〔分析〕 诉讼事项使注册会计师对ST东北电是否能保持持续经营存在许多疑虑,但注册会计师对此却无法取证予以确认。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关注影响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有如下处理措施: 如果被审计单位计划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并且这些措施能够消除注册会计师的疑虑,在被审计单位充分披露改善措施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被审计单位拒绝披露或披露不充分改善措施的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应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被审计单位当局没有相应的改善措施,注册会计师应提醒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1)在可预见的将来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主要情形;(2)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中变现资产、;(3)未对资产、负债的数额和分类作出在无法持续经营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如此充分披露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对这些内容已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列说明段,对持续经营假设不合理的疑虑予以说明。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可预见的将来无法持续经营,继续运用持续经营编制会计报表将会对会计报表使用人产生严重误导,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不能就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案例属于这种情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连续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在连续几年中都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表示怀疑,但该公司却能“顽强”地生存着,这似乎表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有误,事实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是正确的,但由于我国公司破产、清算较难,这使得许多企业“垂而不”,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带来很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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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麓是吃货

根据《审计具体准则第28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

后任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如果需要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可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后任注册会计师查阅相关工作底稿以及查阅的内容。

在允许查阅工作底稿之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获取确认函,就工作底稿的使用目的、范围和责任等与后任注册会计师达成一致。

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底稿获取的信息可能影响后任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 的质、时间和范围,但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得出的审计结论负责。 后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在审计报告中表明,其审计意见全部或部分地依赖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工作。

可见,审计准则并没有规定前任注册会计师“必须”向后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原工作底稿。后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查阅原工作底稿取决于被审单位的意见,以及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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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转所工作,保证注册会计师正常、合理流动,维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暂行办法》(令第24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令第25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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