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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晖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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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ckywei12266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2022-11-04在江苏省注册成立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907室。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2200831585821,企业法人余瑞玉 狄云龙 荆建明 汤加全 虞丽新 郭澳 骆竞 宋朝晖 谈建忠 陆以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咨询、会计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3619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56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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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的路

5月30日电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今日凌晨发微博称,“安邦案”吴小晖不服一审两罪判决,已经提起无罪上诉。上海高院已经组成二审合议庭。德恒李贵方律师、京衡陈有西律师担任吴小晖二审辩护人,依法为其辩护。

据悉,本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曾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一百零五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

拓展阅读:吴小晖获刑2022年没收财产105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

2022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取原批准和延续投资型保险产品。2022年7月至2022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

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取652亿余元。此外,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

杨杨d妈咪

《让数字说话》(孙含晖(金十七))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链接: 提取码:3js7

书名:让数字说话

作者:孙含晖(金十七)

豆瓣评分:8

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

出版年份:2022-3-4

页数:302

内容简介:

审计真的是那样枯燥无味吗?作者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幽默诙谐的比喻和旁征博引的故事引领我们开启一段奇妙的阅读旅程。从审计的本源到审计结果,从审计的思考方法到工作底稿、风险控制,甚至会计科目,作者都有自己透彻的理解和独到的看法。

如果你有兴趣认真阅读这本书,可以慢慢将它从头读到尾,理解其中的意思。

如果你只打算看看热闹,可以快速把这本书翻完,只要你能将里面讲的那些故事及其表达的想法理解并记住,这本书你也就看了个七七八八。

当然,你也可以把它当做一本工具书,在审计工作的时候,可以随时拿出来查一下每个科目要做哪些审计步骤,基本上也可以把要做的科目的审计工作完成。

作者简介:

孙含晖

笔名:金十七。理工男一枚,兴趣广泛,好读书,不求甚解,同时追求极具“工匠”精神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在某“四大”从事审计工作十年,企业财务十年,国内国外都工作过,先后任多家上市公司的CFO和审计委员会。2022年加入“去哪儿网”担任CFO,引入百度作为战略投资者,成功推动“去哪儿网”在纳斯达克上市。热衷钻研公司互联网产品和技术,2022年度中国十大杰出CFO。

从2022年开始就阅读《科幻世界》,一期不落,至今已经2022年。

王苏颖

清华大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供职于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曾赴洛杉矶工作并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拥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服务于跨国企业、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涉及制造、通信、消费品和互联网等多个行业。业余爱好文字创作,包括专业读物和职场小说等,将专业知识与理思考相融合。

阎歌

财经大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十余年,主要服务于金融业。好奇心重,曾向往接触各行各业的会计实务,成为“全才”。但鉴于精力有限,目前只专注于金融工具准则这一新鲜事物。源于对新鲜事物的热情,产生了一吐为快的想法。

孑子孓COMIC

3月28日上午,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在上海一中院开庭,这已让一直在关注事件进展的小伙伴“没有一点点防备”,更的是,上海一中院在官方微博上进行了!全天总计进行29轮庭审播报,真是看微博如同在现场!

作为近年知名的公众公司,安邦保险原董事长吴小晖案的迅速引来围观。网友在评论区对庭审公开力度交口称赞,认为这次直播庭审,是司法自信的反映,有利于大众。上海一中院的该条微信被转发超过2700次,评论超过2200条。下图是上海一中院今天进行的最后一轮播报。

庭审直击

核心事件:

法庭调查:公诉人指控吴小晖“非法集资、职务侵占”进行举证、出示证人证言。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证据,吴小晖、辩护人进行质证。

庭审辩论: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宣布择期宣判。

争议焦点:

一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非法集资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集资罪;

二是被告人吴小晖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出现在本案庭审现场的人有:

公诉人、吴小晖、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原、原银监会、

听审人:包括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

视频出场的证人,包括吴小晖妹妹吴某某、安邦保险集团高管。

庭审细节: 公诉人指控一:集资652亿  

2022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即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取的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2022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金额超过批复规模后,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

截至2022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取48亿元。

公诉人指控二:职务侵占100亿  

2022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22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不懂法律”不知构成犯罪

公诉人、辩护人先后围绕本案指控的事实,向被告人吴小晖讯问、发问。

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指控,吴小晖的主要回应如下:

——承认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

——承认在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禁止超规模的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安邦高管、吴小晖家属及人员提供证据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就主体情况、集资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出示了证据。

1 吴小晖控制的37家公司高度控盘安邦,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旗下产业公司

证据一: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

证明情况:安邦财险于2022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22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22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2022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2022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22%。

吴小晖:自己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证据二: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产业公司高管、、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22年6月和2022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吴小晖: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证据三: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进一步印证被告人吴小晖通过隐瞒对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吴小晖: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证据四: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的证言

证明情况:2022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邦邦”审批,清理电子邮件及销毁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吴小晖:其没有逃避、对抗。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指控的事实没有关联。

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后,公诉人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表示,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2 吴小晖令安邦超额理财保险构成非法集资

证据一:安邦财险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高管及、等20余人的证言,安邦财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报批材料、投保单、培训课件、绩效奖励兑现情况、会议笔记、批复、质询函和函、行政认定函等书证以及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在超过批复规模后,多次责令安邦财险整改,吴小晖未按要求整改,无视规定,仍下达超大规模指标,设置配套考核机制,要求安邦财险继续扩大规模。

吴小晖:额度是动态的,相关证人证言不属实。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对证据的关联提出异议,认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安排可能存在违规行为。

证据二: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的作证视频,安邦财险、安邦集团高管及等的证言,安邦保险历年投资余额表、的行政认定函、保险合同样本、宣传资料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为了扩大保费融资规模,采用了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藏匿保费,修改利润、调整数据,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等方法。

吴小晖: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没有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的行为。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只是违反了规定,没有欺保险客户,安邦集团的资金状况应当以实际经营情况为准。

公诉人回应:本案证据能够证明新安邦财险承接原安邦财险的业务,新安邦财险的业务数据隐匿到安邦集团,未向申报;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以超募资金增资、在安邦官方网站公布虚假财务数据,均属于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

证据三: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的董事、高管及等的证言,董事会决议、增资批复、股权转让协议及售后回购协议、资产合同、微信审批截图、资金划拨审批表、记账凭证、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1601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蹁取48亿元的事实。相关证据还证明180亿元和319亿元两次増资款,均是被告人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公诉人还出示证据,证明被告人吴小晖的集资行为系基于个人意志、为谋取个人利益而实施的个人行为。

吴小晖:前述证据不属实,项目投资、注册资金、股权交易都是真实、合法的。

辩护人提出: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资金走向,与集资的事实没有关联,最多是违规运用资金行为。

公诉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吴小晖假借投资的名义,将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入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增资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并未将保费资金用于对应的项目,截止案发时产业公司尚有652亿余元未归还安邦财险,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集资的犯罪事实。

3 将100亿保费划转至旗下公司

证据一:安邦集团高管作证视频,安邦集团高管及、产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的证言,投资协议、记账凭证、来往款票据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保费30亿元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浙江省公路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以及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3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30亿元已返还安邦财险、安邦集团。

辩护人:30亿元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实际占有。

证据二: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等的证言,变更注册资本批复、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増资扩股方案、验资报告、财务资料、项目协议、付款书、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情况: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划出70亿元保费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又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5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在在建工程科目,以及5家产业公司并末使用自有资金归还70亿元保费的事实。

吴小晖:70亿元是用于购买房地产。

辩护人:70亿元也是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产业公司资金循环的一部分,被告人吴小晖及其个人公司并未占有。

公诉人:相关证据证实,30亿元和70亿元已被吴小晖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占有,这两笔款项均来源于安邦的保费;安邦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两笔资金经过穿透也就是层层追溯资金来源、去向查明,并未实际投入相关项目,而是用于产业公司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

4 综合证据

综合证据:包括案发经过、指定管辖函、冻结、查封财产情况、中国关于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实施接管的等综合证据。

吴小晖:对该组证据没有意见

辩护人:仅证明严重影响偿付能力的可能,并非必然。

公诉人举证完毕。

、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委员会)派员就行政认定函中的相关问题及本案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作说明如下:

原: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保费进行巨额虚假注资,并隐瞒股权关系实际控制安邦集团;擅自超售投资型业务,取许可并隐厝业务编制虚假报告;隐匿并转移巨额保险资金至个人控制的空壳产业公司;持续向社会公众和部门披露报送虚假信忌。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已查实,并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规章规定。安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保险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的危害。

原银监会:被告人吴小晖未经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等集资金,承昔还本付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的特征。

法庭辩论

1

第一回合

公诉人发表意见:

1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罪

首先,吴小阵的行为属于非法集。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批复的范围内经营。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批复的规模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具有严重的违法,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其次,吴小晖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偿付能力及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方法。

最后,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等名义转移至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吴小晖的行为符合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批复规模发售投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采用虚假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将07亿元超募保费资金转入其实际控制的个人产业公司,实际取48亿元,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吴小晖构成集资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2吴小晖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

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安邦财险经苢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单位资金合计100亿元用于个人控制的大量产业公司进行还债和增资安邦财险,已实际占有了单位资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3本案的社会危害

被告人吴小晖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及保险投资人资金安全,提害社会公众利益;严重背离保险业保障宗旨,扰乱保险市场秩序;严重金融秩序,冲击国家金融安全。本案没有发生保险投资人的现实损失,是由于对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及时接管,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和保险投资人利益的损失。

4本案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及警示意义

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2

第二回合:辩护

吴小晖:表示因法律知识欠缺,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人:吴小晖及安邦违规使用保险资金给国家、社会带来了巨大风险,但起诉指控吴小晖犯集资罪和职务侵占罪的证据尚不够充足、事实不够清楚,吴小晖没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安邦资不抵债、也没有保民因受到损害而报案,在案证据仅能证明吴小晖及安邦存在超募资金、循环注资、转移资金至产业公司投资、虚设财务报表等违规行为。吴小晖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集资罪和职务侵占罪。

3

第三回合:公诉人答辩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答辩认为: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产业公司系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所有和控制。

吴小晖将保费用于个人公司还债、投资,具有将保费占为己有的客观行为,并且在长达十多年间不断以新换旧,从未用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归还,显而易见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关于集资罪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被告人所谓资金用于真实投资的辩解已被证据所,相关资金都已经被被告人实际占有,投资只是为掩盖犯罪事实而虚构的名目。

辩护人提出没有被害人和没有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安邦财险的资产绝大部分都是投资人的保费,由于吴小晖的行为已造成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产生实际风险。被害人就是保险投资人,由于接管才避免了投资人的损失。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并无正常公司治理模式,非法集资行为系吴小晖出于个人意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安邦财险实施,应当认定为个人集资犯罪。

吴小晖最后陈述:深刻反省、知罪悔罪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吴小晖当庭表示深刻反省、知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休庭,择期宣判  

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根据庭明的事实、证据依法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量刑几何成最大悬疑  

吴小晖案虽然择期宣判,但关于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的话题已经法界讨论开来。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的行为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进行了定义,指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有律师认为,如果以非法集资和职务侵占认定,数罪并罚,吴小晖可能面临2022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判决。

审这么久,后台是有多大呢。

jessica0707

佛山市高明鼎晖投资有限公司是2022-07-10在广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沿江路463号3座601房。

佛山市高明鼎晖投资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608073505608E,企业法人何俊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佛山市高明鼎晖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实业的投资;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营销策划、建筑工程信息咨询、物业、酒店服务;承接: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五金水电安装工程、土木方工程、市政工程;国内贸易。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24461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12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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