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师执业证丢失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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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考试现场确认的材料有:
一、《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成功单》
网上报名最后一步提交后直接打印即可。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复印件
注意身份证是否已过期,有效期一定要在现场审核之前;如发现身份证已过期,这么办?这可用临时身份证报名,但需尽快完成换证。
三、毕业证书原件 + 复印件
非大陆学历考生还须提交留学认证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如出现毕业证破损、丢失怎么办?
如果你的毕业证封存已久,出现了破损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请你提前做好办理毕业证明书的准备。
毕业证原件丢失,同样按照流程补办毕业证明书。
【特别注意】:千万不要随便办一个和原本自己的原件一模一样的假毕业证充数,是要禁考两年的。
四、《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
五、《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 复印件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须提交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 复印件,《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
(如在执业注册过程中有变更记录,导致注册时间不满足报考年限的,须提供首次执业注册证明)。
六、《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应届毕业生还须填写《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八、《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报考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类别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须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九、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军队现役考生须提供军队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出具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审核同意报考的证明。
十、证件照
考生近期(6 个月内)小 2 寸白底证件照,文件小于 40kb ,格式 jpg。
【提示】:这里要提醒下近期照,不能带眼镜。
扩展资料:
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21日24时。请考生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2022年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当年医学综合考试的考生,2022年须网上报名,可直接参加医学综合考试。
今年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采取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军队考生除外),考生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时,请同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现场审核时,考生只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考生报名成功单。
军队考生仍采取线下提交纸质报名材料的方式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审核时间为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8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
请考生注意安排好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时间。
一、受理单位:省卫生厅
二、办事项目: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
三、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四、申请条件:
受理范围为军队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的医师,应于安置9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五、申报材料:
《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转业、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安置证明;
原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申请人6个月内小二寸免冠正面证件照2张;
申请人的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现所在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军队医师离休、退休后仍由军队的,按照军队执业医师的有关政策执行。拟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须在军队注销注册,并持军队原准予注册机关出具的《军队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介绍信》,到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六、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法律依据: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
八、收费标准: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免予收费。
因此,建议你到当地的卫生厅咨询此事,他们应该也有相应的要求,按照要求进行即可。
法律分析:医师证丢了可以补办,但是首先要进行挂失,三个月之后到当地的门办理补办手续即可。
资格证丢失补办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省级报刊上发丢失声明。
2、单位出具证明,县卫生局认可。
3、地市卫生局审核身份证、毕业证或职称证,提供考试报名表。 (认定人员提供认定申请表)
4、省卫生厅补办,证书需注明补办日期。
执业证丢失补办程序: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市级报刊上发丢失声明。
单位出具证明,县卫生局认可。
3、 地市卫生局审核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
4、 地市卫生局补办,证书需注明补办日期,提供近期免冠小2寸彩照1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