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地执业中医师证能坐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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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医药医政发〔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2〕22号),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国家和制定了《中医坐堂医诊所办法(试行)》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并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作为1994年印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五部分。现将中医坐堂医诊所办法(试行)和基本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和。
附件:中医坐堂医诊所办法(试行)
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卫 生 部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中医坐堂医诊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药店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条例》、《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由、国家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应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所设科目不超过2个,并且与中医坐堂医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范围相对应。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药店名称和地名,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聘用的医师,应当是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但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为该诊所。
第十条 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可以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不得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十一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只能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超出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中医从业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六)医疗质量制度;
(七)医疗制度;
(八)就诊患者登记制度;
(九)财务、收费、档案、信息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规范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与,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中医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试行)
一、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
二、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经注册连续在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
三、房屋
设置的诊室必须隔开,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四、设备
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设施。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这个问题,很早就有人提出质疑,可为什么还有坐堂医存在呢?有什么依据呢?按照医师法,药店是不能有坐堂医的,因为药店办不下来医疗机构执业证,这就限制了坐堂医是非法的。
但是,我们国家,自古以来,药店都是有坐堂医的,这是传统。但是传统也要遵守医师法,这是最基本的。为了延续古老的传统,消除网络上的争议,国家又出台了政策性规定,具体什么规定我记不清了,就是明确规定:允许和鼓励药店有坐堂医。而且规定,只能允许中医坐堂,不允许西医坐堂,坐堂医必须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这就合法化了!正因为有规定,允许和鼓励药店有坐堂医,这才是人们能看到很多药店都有坐堂医,都能方便群众看病
药店是指零售药品的门市。能够允许中医坐诊的药店似乎应该是指零售中药饮片的中药店,而不是零售西药的药店。因此下面谈到的药店即是指零售中药饮片的中药店。根据史料记载,中医史上第一家官办的药店诞生于宋神宗熙宁九年(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创建的。
当时,王安石基于变法派内部,爱子王雯英年早逝,尤其是自己久病缠身,决定辞职而归隐山林。临别政坛,他命人在首都开封创设一家“太医局熟药所”,也叫“买药所”,可以说,它就是现代中药店的前身。药店对联:“药灵只在症能对。人健何妨吾亦闲。”(《载敬堂集·江南靖士联稿·药店》)随着年代的延伸,社会分工的细化,制药和卖药渐渐分离,从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药店,专以卖药为业。
我国食品药品局规定,药店经营必须持有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从业人员需持有上岗证。在合法化的药店坐诊,首先药店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诊的中医必须具有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其次必须持有在当地卫健部门批准注册的执业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的中医医师,才能在药店坐诊,两者缺一不可。持有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乡村医师证的,也不能在药店行医。
中医坐堂医诊所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的中医坐堂医诊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负责全国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坐堂医诊所的。
第四条 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品经营质量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有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三)中药饮片质量可靠,品种齐全,数量不少于400种。
第五条 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须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条例》、《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及《中医坐堂医诊所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医坐堂医诊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登记注册的诊疗科目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医科”科目下设的二级科目。
第七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命名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识别名称: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和街道名称,通用名称:中医坐堂医诊所。
第八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配备的医师必须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
“中医坐堂医诊所”可以作为中医执业医师的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
中医执业医师未经在中医坐堂医诊所注册的,不得在该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
第九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公民健康。
第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执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预防医疗事故,确保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一条 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
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
第十二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建立健全人员岗位责任、医疗、财会收费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使用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中医病历书写、处方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对患者就诊要有登记。
第十四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手段、诊疗时间以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发生医疗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医坐堂医诊所实施日常与,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 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建立社会制度,定期收集接受服务公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公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中医坐堂医诊所和从业人员的重要标准。
第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在申请中,有伪造证明以取得申请资格、向相关人员行贿的,取消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医疗机构条例》及《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 《医疗机构条例》及《医疗机构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