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可开二类精神药品吗
请读条例原文第七十三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请读条例原文第七十三条 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在我国的法律法规、药学教科书和药学图书中,经常出现精神药品和精神药物。从字面上看,好像是同一个名词、同一类药品,其实不然,二者含义大不同。目前有许多患者,甚至部分医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精神药品与精神药物,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了临床合理用药,减少医疗差错,指导患者正确用药,现将精神药品与精神药物的相关……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品注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品非注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
详请见条例第七十三条原文具有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
你可用《中华人药品法》》、《处方办法法》和《品和精神药品条例》说服这些医师,下面是针对你的问题,通过法律法规来解答: 1,这种药店的小门诊可能获得经营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资格吗? 答:不能,只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原因如下:《品和精神药品条例》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条品和第一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