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证可以用假的暂住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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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医学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亡等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4、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亡、病情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开住院病假证明。
(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专人,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
(五)责任追究 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医院在出具医疗诊断书时,应详细记载患者的就诊信息以及治疗后期的修养的注意事项,目的是为了能使该患者能获得带薪养伤。当然,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医院出具医疗证明书那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不能捏造事实,给患者带来利益,如果弄虚作假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骨折诊断证明书怎么写的相关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拘役期间不能被假释,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期间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条件下适用的,具体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所以拘役和假释分别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拘役期间是不符合假释的条件的。拘役是可以保外就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中华人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强、、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拘役期间保外就医如何办理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对患、病、职业病等疾病的,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狱政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狱政处。
(四)狱政处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 ,经分管领导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由具保人将罪犯取保回家。
(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机关执行,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考察书》,发往罪犯居住地机关,以便对罪犯的和考察。同时,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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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期间不能被假释,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期间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条件下适用的,具体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所以拘役和假释分别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拘役期间是不符合假释的条件的。拘役是可以保外就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监外执行。
《中华人刑法》
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强、、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拘役期间保外就医如何办理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由犯罪分子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对患、病、职业病等疾病的,应到指定的医院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区召开会议研究,狱政处应派员参加,并请驻监检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列席参加,经监区会议同意后,让具保人签订具保书。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狱政处。
(四)狱政处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 ,经分管领导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由具保人将罪犯取保回家。
(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机关执行,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考察书》,发往罪犯居住地机关,以便对罪犯的和考察。同时,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