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的人可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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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被开除。
解释起来有点麻烦,请耐心。
当然你也可以直接看最后一段解释。
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的其他情形的。
从上面可以得知,既然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被录用为,那么不难想象,在职的犯罪后,也应当不能成为,也就是说,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被开除。
根据《行政机关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若是被判处刑罚,应当被开除。但是这仅仅是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我并没有找到关于和内的有关直接规定。大体上来讲,主要存在于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之中。但是即使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也可以从《中华人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推测出来,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担任国家公职。而且从常理上来讲,一个犯罪分子,总不可能服完刑之后再来做法官或者检察官吧。
那么问题就来了,被判处缓刑也是刑事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刑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刑法条文内容太杂我就不列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刑。附加刑有(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很明显,缓刑不是一个法律明确规定的刑种。
根据《中华人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以上是被判处缓刑的条件。这说明一旦被判处缓刑,就意味着被判处了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而这两者是属于主刑中的两类。
根据《中华人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这条规定意思就是说,只要不再犯事,缓刑时间一到,原来的刑法就不再执行,但是只是不再执行,原来的刑罚还是在的。
综上,被判处了缓刑的公职人员,就意味着被判处了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即使是不再执行,也是被判处了拘役或者是有期徒刑,那么就意味着是受到了刑事处罚,那么根据上述法的规定,要被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规定,或者违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