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如何管理质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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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1)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体制机制,制定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识别风险,科学分析、评价风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2)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应确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牵头部门和分管领导,明确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关于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职责、目标与任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内,是项目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当全面掌握项目的工程质量风险,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并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
(2)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参建单位,合理确定建设工期、建设费用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3)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标准、要求、责任和义务,组织相关单位识别、评估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告知工程建设相关参建单位,供其评估工程质量风险以及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4)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风险管控制度、工程开工前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和专家论证情况,人员技术交底情况,现场材料、设备器材、机械的准备情况,项目、技术人员和劳动力组织情况等。
三、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实施主体。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统筹,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负责其承包工程的质量风险工作。
(2)施工单位应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责任制和各项制度,明确质量、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职能部门的工程质量风险职责,建立考核奖惩、全员培训等工作机制。
(3)施工单位应建立本企业工程质量风险源判别清单库,编制项目工程质量风险源识别清单,并在工程施工全过程、各环节中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控,采取技术、应急等措施,对工程质量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4)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执行企业工程质量风险各项制度,明确项目部各部门、施工班组、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内容,组织实施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制定管控措施,编制项目部工程质量风险识别清单,制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包括风险预控措施与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技术交底工作,并落实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管控措施。
四、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是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的主体,应建立工程质量风险管控相关监理制度,将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列入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应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实施情况,施工单位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措施制定等相关资料,采取现场检查、旁站、巡视检查等方式,检查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3)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能有效识别风险、风险评估有误、管控措施不当或者管控措施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关建设工程质量机构。
五、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勘察、设计单位应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做好相关风险识别工作,识别工程项目工程质量风险,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工程质量风险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提出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见建议和具体措施,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阶段工程质量风险控制的相关依据。
(2)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风险管控,指导、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质量风险措施,检查实施情况,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3)勘察、设计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风险预警控制指标,明确监控检测要求,并跟踪检查实施情况。
除了进一步明确五方质量责任外,指南还就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定级、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做出详细指导,将有力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控工作,健全完善工程质量预防控制体系,提高工程质量预控能力和水平。
另外,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参与的重要一方,在当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还不规范这个大环境下,自身风险系数愈来愈高。所以要正视风险利用监理规范和相关监理程序监理工作方法、措施、手段,以监理人员的智慧去消除风险、分散风险、避开风险,研究一套策略和技巧,可有利于监理的自我保护,对规避监理的法律责任有重要意义。真正作到“见之于未萌,防患于未然”,控制、回避和缓解风险。因此,如何去规避和化解这些风险,是从事监理工作、尤其是监理公司经营者们所必须考虑和着手研究的重要课题
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工作。自2022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2022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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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22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22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22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22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22年起,上海浦东(2022年11月)、福建厦门(2022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5月)、雄安新区(2022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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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22年8月原和中国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22至2022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2022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22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中的全面提高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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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22年,原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22至2022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22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本文系工保网原创作品,作者龚保儿。部分内容综合自互联网,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若需转载或引用请后台回复“转载”!
一个将要被淘汰的职业!工程质量保险或将代替工程监理-工保网
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筑业接轨西方咨询工程师制度建立的工程强制制度:《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原也相应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界定。
这一制度以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要求建设单位聘任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工作。自2022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起,我国施行工程监理制度已有2022年之久。
发展至今,工程监理制度已暴露出相当多问题:1)监理单位受聘于建设单位,很难作为第三方执业,监理的性、公正性、科学性无法保证;2)建设单位较少下放工程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所要求的“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职责名存实亡,监理角色多局限于质量控制;3)职能限制进一步局限了监理市场的发展,激烈的竞争环境滋生了恶性竞争,进而致使行业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控主要依靠工程监理制度的现状,已到了不得不变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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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改革进程一览
2022年伊始,天津市住建委发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工作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总投资额不满30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满5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
取消强制监理,是改革工程监理的主要路径:2022年,深圳率先开展了非强制监理改革试点,后逐渐将试点范围由社会工程扩大至工程。随后,山东、天津、湖南等省,以及成都、厦门等市相继加入非强制监理的试点行列。上海、北京两地也于2022年3月和4月相继出台了有关强制监理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在部分工程中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针对部分地区取消强制监理所带来的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审批问题,住建部于2022年9月修改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删除了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这意味着,建设单位无需委托监理也可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试点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也是不少地区的改革选择:包括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十余个省份已经开始了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2022年起,上海浦东(2022年11月)、福建厦门(2022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2022年5月)、雄安新区(2022年12月)这四个地区也陆续开始试点建筑师负责制。
此次《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提出的“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尚属首例,但这一趋势早已端倪可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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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保险,工程质量风险新体系
我国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起源于2022年8月原和中国发布的《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试点城市中走在前列的上海,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在2022至2022年间开始了工程质量保险试点。试点采用的“三险合一”险种模式,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的委托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公司实施质量安全风险。2022年世博会后,上海调整思路着重推进了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后于2022年10月发布《上海市进一步推进建筑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将工程保险制度的推进纳入到工程监理制度改革中,积极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事实上,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本就是工程质量风险体系的共同组成部分。这也是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中的全面提高水平单元,同时提出“强化对工程监理的”以及“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目标的原因。
根据《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和相关职业责任保险等。其中,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
也就是说,一旦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同于受聘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单位,保险公司作为的第三方,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从立场角度而言能够更好地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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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何去何从?
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改良工程质量监控,也向工程监理提供了变革方向: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作为专业机构进行风险。
实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关键,是借助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的力量进行工程质量风险,包括质量检查、风险控制和整改等。如法国和西班牙在开展工程质量保险业务时,都设立了建筑工程质量风险机构(或称TIS机构)。其提供的技术检查服务(Technical Inspection Service,简称TIS)贯穿建筑全生命周期,涵盖项目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乃至运营阶段。
而我国缺少成熟TIS机构的现状,为工程监理提供了市场:工程监理企业可以作为工程质量检查服务的供应商,监理工程师也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当然,监理机构应在业务上进行扩充和整合,监理人员也应接受继续教育、积攒相关经验,以满足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的需要。
事实上,早在2022年,原便在《关于推进实施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要努力发展风险技术,对投保的工程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
实践中,上海市于2022至2022年间试点实施工程质量保险的部分工程案例中,保险人便是委托有技术能力和信誉较好的监理企业来履行质量检查职责的。
当前这一趋势仍然显著:2022年,住建部又于《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强调:监理企业应适应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要求,接受保险机构的委托,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对于监理企业而言,可从其最为熟悉的质量控制入手介入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监理并控制自设计至竣工全过程中的风险因素,以最大化降低建筑质量和内在缺陷风险。
针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住建部还于《关于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出:鼓励工程担保保证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等工程项目企业开展合作,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不难想象,未来工程监理将逐渐让位于工程质量保险,监理角色也将逐渐向质量检查控制转变。工程质量保险的崛起,对于监理而言是挑战,更是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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