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注销要多少工作日
fantienan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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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君的太阳Soo 2小时前发布 赞 950
交质监发〔2022〕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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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
登记办法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局,长江航务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从业,促进监理市场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从业登记是指与监理企业建立合同关系的监理工程师,声明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监理或相关业务活动的起始记录。
业绩登记是指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中代表监理企业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 工程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项目中标监理企业进行从业登记和业绩登记。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制度及网络登记,、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
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登记的具体工作。其中,从业登记由监理企业注册地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业绩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工作的质量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
第五条 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进行,遵循个人录入、企业复核、质监机构审核的原则。监理工程师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应正式受聘于一家监理企业,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虚假手段获得监理资格证书的,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违反规定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信用评价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仍在刑事、行政处罚期内的,或在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省级质监机构不得予以登记。
省级质监机构发现已登记的监理工程师有上述情形的,应当直接注销登记,并告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本人。省级质监机构应对直接注销从业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监理资格证书号、注销原因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查。
第八条 申请从业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附表2);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监理资格证书和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缴纳保险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条 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省级质监机构6个月内不受理同一监理工程师的从业登记注销申请。已办理过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身份证件、监理资格证书、职称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由本人书面提出,所在监理企业复核,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变更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与监理企业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企业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格式见附表3)。监理企业应在收到注销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并报省级质监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监理工程师因其他原因离开监理企业的,自其离开之日起,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
省级质监机构收到从业登记注销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注销。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在原从业登记的监理企业注销登记后,方可变更登记至其他企业。对于已进行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其年龄达到65岁时自动退出从业登记人员数据库。监理工程师变更从业登记所在企业的历史记录可供社会查询。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请从业登记注销的,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其从业登记注销。
监理工程师已离开监理企业,并向监理企业提出从业登记注销,监理企业逾期未予以从业登记注销确认的,监理工程师可持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省级质监机构申请办理从业登记注销。
第三章 业绩登记
第十四条 在工程项目上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应在进场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表(格式见附表4)。项目质监机构收到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结束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的,自其离开项目现场监理机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企业向项目质监机构提交业绩登记截止表(格式见附表5)。质监机构收到业绩登记截止表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监理企业逾期未办理的,由项目质监机构责成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登记截止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下一工程项目上进行业绩登记。未进行业绩登记或业绩登记尚未截止的项目,不作为监理工程师个人的完整业绩。
第四章
第十七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相关制度,确保登记工作有序开展。从业登记、业绩登记过程中经审核的电子信息与纸质资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登记申请等相关纸质资料应保存3年。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或监理工程师在从业登记、业绩登记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质监机构在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质监机构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公厅《关于完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并开展岗位登记工作的》(厅质监字〔2022〕131号)中的附件《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专业技术职称 交通运输
部监理资
格证书号 □JGJ □JGZ
□JSJ □JSZ
通讯地址及邮编
本人已同 (单位名称) 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提出在该企业进行从业登记。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名) 已同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我单位已为其缴纳 (保险名称) 保险,并同意其在我单位进行从业登记。
监理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
质监
机构
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省级质监机构各执一份;在□内打√或 ×。
附件2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表
(仅适用于人事调动方式时使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专业技术职称 交通运输
部监理资
格证书号 □JGJ □JGZ
□JSJ □JSZ
通讯地址及邮编
本人已由 (单位名称) 单位调至 (企业名称),工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长期),现提出进行从业登记。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调出单位
意见
我单位同意 (姓名) 调至 (单位名称) ,其 (保险名称) 保险由我单位缴纳。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调入单位
(姓名) 已由 (调出单位名称) 单位调至我单位,工作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或长期)。其 保险由 缴纳,同意其在我单位进行从业登记。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质监
机构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监理工程师、调出单位、调入单位、省级质监机构各执一份;在□内打√或×。
附件3
监理工程师从业登记注销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交通运输部监理资格证书号 □JGJ □JGZ
□JSJ □JSZ
□ 依法终止合同的情况 本人已与_年_月_日同 (单位名称)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现提出注销在该企业的从业登记。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原企业意见:情况是否属实)
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况 (姓名) 自 年 月 日起已不在我单位工作,现提出注销其在我单位的从业登记。
离开原因: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质监
机构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企业、省级质监机构各执一份;在□内打√或 ×。
属于“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况”的,本表一式二份,企业、省级质监机构各执一份。
附件4
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是否从业登记
在中标监理企业 □ 是
□ 否 交通运输部
监理资格证书号 □JGJ □JGZ
□JSJ □JSZ
本人已在 (监理企业名称) 中标的 项目 监理合同段从事 (监理岗位)监理工作,现提出进行业绩登记。监理工作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姓名) 已在我单位中标的 项目 监理合同段从事 (监理岗位) 监理工作,监理工作起始时间为 年 月 日,现按规定办理业绩登记手续。
监理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质监
机构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份,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建设单位、项目质监机构各执一份;在□内打√或 ×。
附件5
监理工程师业绩登记截止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
是否从业登记
在中标监理企业 □是
□否 交通运输部
监理资格证书号 □JGJ □JGZ
□JSJ □JSZ
(姓名) 已于 年 月 日离开我单位中标的 项目 监理合同段。
离开原因:
工作评价:
监理企业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质监
机构意见 (审核未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项目质监机构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监理企业、建设单位、项目质监机构各执一份;在□内打√或×。
瑞贝卡sl小姐 2小时前发布 赞 848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人如实填写的《中华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登陆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填写、打印《中华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退休证、警官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3、申请人的《中华人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4、申请人注册专业相关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5、申请人的《中华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执业印章原件。
6、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7、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破产、被销营业执照、被销建设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应提供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请您携带好相关申报材料,到北京市建设业执业资格注册大厅(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南楼东05室)办理,业务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1:00;13:00-17: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85984507、85979067,办理此项业务共需要20个工作日(不包括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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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建法〔2022〕105号 阅读次数:1100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需要,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令第18号)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统一考试,达到我省规定的分数线,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统一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核、注册、执业等工作。
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放和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工作。
县(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
(一)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者,应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才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二)福建省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岗位职务。
(三)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注册。
(四)已注册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期内可申请一次注册单位变更。
(五)已注册的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全国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六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分数线以上;
(二)参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成绩合格。
第七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三)只在一个监理单位任职;
第八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提供原工作单位或人才市场的同意调动的证明材料,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离退休证件。
第九条 注册期届满后需要续期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申请续期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注册期内参加继续教育;
(二)在注册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三)符合第七条规定的。
第十条 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续期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和遵纪守法情况证明;
(五)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变更、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三)工作单位同意变更或注销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新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和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申请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或续期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应当先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办理注册有关手续,应当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在下列规定时限内办结:
(一)初始注册,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变更、续期注册、注销注册,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注册初审,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虚假的监理报告;
(二)出具不真实或虚假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福建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有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