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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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第二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成立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于每次考试前六个月组成并开始工作。
第八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二)受理考试申请,参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埋工程师注册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备案。《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五年对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须由拟聘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停止执业、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限期四年不准参加考试或注册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消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及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泄露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内容,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取消其考试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来我国大陆执业的注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令第147号(节选)
《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已于2022年12月31日经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注册监理工程师规定(节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1992年颁布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令第18号)同时废止。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国家监理工程师考试后获得的,说明你可以从事监理工作了。持证人注册到单位并备案住建部门即可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就可以在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了。
2、《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是各省组织的最基础的监理工程师考试,取得后可从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
3、先考《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有此证书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经注册通过发《《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证书》即可以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执业,注册通过省内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2022年6月,发布了《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第18号令),我国开始实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2022年8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建监〔19〕462号),从2022年起,全国正式举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建筑监理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用印的中华人《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门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国家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考试设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用印的中华人《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