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财政税收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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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也就导致了今天房地产成为了整个中国经济的支柱产业(所谓的“三驾马车”之一,而且是当前经济危机背景下唯一还能跑的那一驾)。
外行人士,通俗理解,不一定准确。
主要原因如下:
1、财政收入
税收在保证和实现财政收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收人的稳定同时,税收的征收十分广泛,能从多方筹集财政收人。
2、调控经济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 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为什么要纳税:维护
国家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的目的。
3、经济活动
国家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一方面要 查明情况,正确计算并征收税款另一方面又能发现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或是在缴纳税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税务机关对征税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措施纠正,也可以纳税人或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就是每一个公民把自 己财产的一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给税务机关, 然后就依靠这些钱用于军事、外交、经济建设、发放官员的工资。
扩展资料
税收特征: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者的身份,凭借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
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
另一方面是指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
4、总结
税收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整体。其中,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强有力保证,无偿性是税收本质的体现,固定性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收
分税制财政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模式。
规范分税制是分权式财政体制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分税制产生的时代背景等方面的差距,分税制有分税与分权完全和不完全两种模式。完全的分税制有以下特点:
(1)各级都有的税种,征税,不设共享税;
分税制财政体制
(2)各级财政在法定收支范围内自求平衡,各级财政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或转移支付的规模很小;
(3)财政立法权和地方财政立法权划分明确,地方财。
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与不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界限和衡量标准。将分税制区分为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体制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立法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现阶段选择完全的分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由分成式、包干式向分税制转换,应有一个过渡期。共享税是新旧体制过渡的好形式。选择财政体制法模式时应贯彻的指导思想是:
正确处理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在现阶段要集中在,以保证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级征管,税和共享税由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财政体制立法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完全、规范的分税制,但要分步实现。每一阶段性立法要有超前性,尽可能向立法终极目标靠拢,要充分考虑如何与下一步更完善的立法衔接。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外国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
分税制财政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的预算收入,各级预算相对,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次间和地区间的差别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模式。
规范分税制是分权式财政体制法的必然选择。但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和分税制产生的时代背景等方面的差距,分税制有分税与分权完全和不完全两种模式。完全的分税制有以下特点:
(1)各级都有的税种,征税,不设共享税;
分税制财政体制
(2)各级财政在法定收支范围内自求平衡,各级财政之间不存在转移支付或转移支付的规模很小;
(3)财政立法权和地方财政立法权划分明确,地方财。
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与不完全的分税制模式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界限和衡量标准。将分税制区分为两种模式,目的在于说明财政体制法的分税、分权不是越彻底越好,要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合理的分权程度。
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立法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现阶段选择完全的分税制模式是不现实的。由分成式、包干式向分税制转换,应有一个过渡期。共享税是新旧体制过渡的好形式。选择财政体制法模式时应贯彻的指导思想是:
正确处理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极性,促进国家财政收入合理增长。
合理调节地区之间财力分配。既要有利于经济发达地区继续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又要通过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和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同时,促使地方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约束。
坚持统一政策和分级相结合的原则。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在现阶段要集中在,以保证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税收实行分级征管,税和共享税由税务机构负责征收,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税务机构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构负责征收。
坚持整体设计与逐步推进相结合的原则。财政体制立法的终极目标是建立完全、规范的分税制,但要分步实现。每一阶段性立法要有超前性,尽可能向立法终极目标靠拢,要充分考虑如何与下一步更完善的立法衔接。分税制改革既要借鉴外国经验,又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