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记凭证可以报考经济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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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户口迁移规定如下: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规定》
第五章 户口迁移
第六十三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办理迁移手续时,不需当事人提供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户口迁移分为市、县内迁移,市、县外迁入,迁出市、县外和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
市、县内迁移是指在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公民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
市、县外迁入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以外迁入的户口登记。
迁出市、县外是指公民户口从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县(包括县级市)范围内迁出的户口登记。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是指因入学、毕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将户口迁入或者迁出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 户口迁移一般应先在迁入地机关办理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网迁除外)。
办理过程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机关对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六十七条 户口迁移应当由本人到机关办理。本人因故无法办理的,可以委托户主或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系亲属办理,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整户迁移可以由户主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户口迁移由其监护人办理。
第一节 市、县内迁移 市、县外迁入
第六十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未成年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
(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
第六十九条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
(五)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判决书。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
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集体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开单位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民在市县内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二条 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依法取得的《中华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住房协议、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居住证》;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证明和《居住证》;
第七十三条 在太原市迎泽区、小店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大同市城区、矿区、南郊区、新荣区,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职业证明: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的;或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缴纳税费的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证明: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四)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一年的证明。
第七十四 公民依据《中华人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户口的未成年人,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五条 人社部门批准的、职工调动、录用的人员,可在工作地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人社部门出具的批准函;
(三)接收单位介绍信;
(四)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七十六条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到军人所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
(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第二节 迁出市、县外
第七十七条 迁出地派出所应当凭迁入地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按照户口准迁证填写内容,办理相应人员的户口迁移证。
第七十八条 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过程中,应当识别户口准迁证真伪、核对公民身份信息,注销其人口信息中的户口信息,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页盖章注销并注明迁往地址。
第七十九条 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经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八十条 在大、中城市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第三节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第八十一条 考取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派出所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书注销户口。
第八十二条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学生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书和户口迁移证。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国家或者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考入研究生学校的,持录取书将户口迁往研究生学校学生集体户。
第八十三条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一年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的,应当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第八十四条 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其他地区的,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外的,凭转出地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十五条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应届高校毕业生,迁出地派出所凭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办理落户手续。
已办理就业手续的非应届毕业生凭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对录用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而未建立集体户的单位以及毕业生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将户口落在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门所属的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上。
第八十六条 未就(创)业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间的,可根据自愿原则,其户口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八十七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材料办理《户口迁移证》;属非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凭《毕业证》和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公函等材料办理《户口迁移证》。
扩展资料
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是公民办理户口迁移使用的户口证件,有关项目内容应当按照常住人口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填写。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日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签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签发地机关应当按原证件内容予以换发、补发,并注明开具日期。
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登记的迁移地址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向原签发机关重新申领,签发地机关应当凭相关材料重新开具,并注明日期。
公民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遗失补办的,签发地机关应当通过人口信息查询或者与迁入地机关联系核实持证人落户情况,不需当事人提供未落户证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机关向公民签发的居民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应当按照规范格式用计算机打印。
应在居住证到期前1个月之内,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
原居住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作废。
所有的申报材料均需核对原件
申报材料须本人或单位人事部门人员递交,其他人员不得代办
所需要的材料: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居住证原件与填写《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村)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
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22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就《居住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参考资料:居住证暂行条例(令第663号) _行政法规_中国网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
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提交申请。
受理。
受理点应当对申领人是否符合办证条件进行初步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打印居住证申请表,交申领人核对、补充相关信息并签名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
。
、人社、教育等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机关根据反馈的核实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2个工作日内发送制证数据,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
领证。
3个工作日内证件流转到受理点或邮局,申领人可以凭受理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领取证件,邮寄费用由申领人承担。
注:
居住证被注销后再次申领居住证的与此流程相同。
特别提醒:以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申请的,需要先在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网站进行学历认证,认证通过方可以此条件通过网上、受理点渠道申领及签注居住证。
申办材料:
(一)申办《深圳市居住证》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和《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个人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全日制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节育报告单》。
6、市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申办《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相回执。申请人到有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扩展资料
符合以下三种条件之一即可申请办理:
一、同时符合合法稳定居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两个条件: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居所。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
在特区有合法稳定职业。非深户籍人员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符合特区人才引进规定,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已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
(1)高层次专业人才。我市高层次人才资质过期后,仍可以此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2)海外高层次人才;
(3)取得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的留学回国人员;
(4)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此种情况需要先到市人社局认证学历后再申请办理居住证);
(5)具有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共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师四类。特别提醒:即使具有以上技能等级或在我市进行过技能测试,但持有是外市或国家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目前还不能以“引进人才”为条件办理或签注居住证。
三、正在特区接受全日制中高等学历(职业)教育,且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在特区办理了居住登记。
参考资料: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申领—广东政务服务网 深圳市居住证—百度百科
1、人才引进程序:
(1)由单位备齐材料报市、区、县人事局审核批准,出具“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凭“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到上海落户地所属区、县分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
(3)凭“调令”和“准迁证”到原工作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办理工作调动、户口迁出和档案转递手续;
(4)来沪报到并办妥档案转递手续后,凭《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由承办部门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
(5)到上海落户地派出所或警署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2、夫妻分居政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口,另一方至多结婚5年就可以办理上海户口;
3、居住证满7年转户口具体条件按照规定,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其子女在其居住地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取得广西高中毕业学历的,可在广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执行广西籍考生升入高等院校的录取分数线。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在当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三)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和科技项目资助,参加科技项目竞标,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四)在广西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或鉴定、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办理人事档案托管等人事业务;
(五)经有权限的部门批准,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的聘用;
(六)列入当地资助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参加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在当地办理机动车登记和申领驾驶证;
(八)国(境)外人员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机关指定的银行,将其在广西期间合法取得的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九)参加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
(十)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十一)在金融、通讯、互联网络等各项社会服务方面与当地户籍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22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就《居住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