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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科级单位设置高级经济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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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mi0827
回答亲,县城的文化执法大队一般是副科级行政执法单位,可以评职级,但是不能评职称提问我们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降为股级单位了,我现在走九级没前途,想走专技岗,现在改革期调整岗位设置,想请示人社局多设置几个专技岗位,但是专业不知道走哪个专业挂靠回答这个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称评行不行提问人社局说先拿方案出来,就是不晓得先弄些什么专业,老师你知道文化执法有关的可以弄什么专业吗?回答要么是工程师,要么是技师。教师岗不太适合提问可以设置会计,群众文化,之类的吗?回答群众文化岗可以设,更多5条
MissAlice1203
人力资源师资格证书是职业证书。对企业员工来说,持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有从业资格能力。事业单位并不认可这种证书,持证不能与工资待遇挂钩。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执行的工资类别有两种。一是岗位工资,即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办事员、科员岗位按学历、工作年限和工作能力而定,正、副科级通过任免程序任职。
一是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按《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劳人办教[1987]5号)文件规定,可晋升经济系列职称,即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可按学历直接确定经济员和助理经济师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其余职称晋升通过全国统考方式取得。按人事科劳动经济统计和人事档案工作职责,也可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和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开着拖拉机飚车
人力资源师资格证书是职业证书。对企业员工来说,持证在某种程度上说明有从业资格能力。事业单位并不认可这种证书,持证不能与工资待遇挂钩。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执行的工资类别有两种。一是岗位工资,即办事员、科员、副科级、正科级。办事员、科员岗位按学历、工作年限和工作能力而定,正、副科级通过任免程序任职。
一是专业技术岗位工资。按《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经委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人事部门经济专业职务设置范围、任职条件和工作任务>的》(劳人办教[1987]5号)文件规定,可晋升经济系列职称,即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定级后,可按学历直接确定经济员和助理经济师职称。高级经济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其余职称晋升通过全国统考方式取得。按人事科劳动经济统计和人事档案工作职责,也可申报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和档案专业技术职称。
小宇巴波比

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

1)人力资源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师、人力资源师、高级人力资源师、正高级人力资源师。(PS:以后不要喊我人力资源经济师了)

2)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

1)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

2)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3)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

政策扩展:

4月,人社部发布了经济专业设置调整意见稿,专业可能将有原15个调整为9个,职称改革方案中又提到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具体调整情况如何,敬请期待官方。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文章底部),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政策扩展:职称评审一般需要通过单位申报,并进行相关评审和评聘等工作。改革前,国企、事业单位才有资格。

改革后,职称申报渠道不再仅限于国企事业单位,当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都在适用范围之内。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具有较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能够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具备国家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具有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022年。……

供参考。

浅陌时光

指导意见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22〕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22〕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具有航道、港政、运政、引航、海事、质监、船检等职能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
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中涉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人事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水路交通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法》进行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所属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水路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水路交通教育、科研、卫生、广播影视、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任务的工作岗位。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水路交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水路交通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根据水路交通的特点,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运输经济、航海、船舶检验、质量检验、试验检测、交通法律法规等水路交通特有专业技术岗位。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港政、运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质量等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般以岗位为主。其岗位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从事航道建设及维护、船舶检验、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引航、航标、测绘、通信等活动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以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船员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岗位等级设置
12、岗位分8个等级。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人事权限设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及不同区域(水网和非水网地区、沿海与内河等)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规模、水平,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水路交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到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行业发展水平、行业不同业务类别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水路交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适当高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地(市)以下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比例结构,由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低于上述结构比例的原则研究确定。
1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9、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20、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2、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4、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5、特设岗位是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权限予以核销。
2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和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一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一级岗位、高级船长一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二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二级岗位、高级船长二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高级经济师三级岗位、高级引航员三级岗位、高级船长三级岗位、高级轮机长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经济师)一级岗位和一级引航员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一级岗位、工程师(经济师)三级岗位和二级引航员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二级岗位和三级引航员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船员对应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8、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敬业精神;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等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岗位基本条件
3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的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岗位的人员,可根据人事权限和岗位任职条件,比照同类人员,直接聘用到相应的岗位。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5、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以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8、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4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有关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43、省(直辖市、自治区)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直辖市、自治区)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直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部门所属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或者地(市)以下垂直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其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地(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组织实施。
4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8、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9、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按照原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试行提高部分高级工程师职务工资的》(职改字〔1986〕165号)评定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50、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1、县级及以下单位小、人员少、较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的基层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2、根据水路交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水路交通事业单位新参加见习、试用期满后,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4、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应按照《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国办发〔2022〕35号)、《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应内容。
55、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6、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权限审批。
57、水路交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8、岗位设置工作是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水路交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水路交通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路交通科学发展的客观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9、各级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对于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交通行政部门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及专业技能为水路交通发展提供具体港政、运政、航道行政、海事执法、质量等事务性和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法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准参照法之前,都应按照本指导意见做好岗位设置工作。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水路交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60、各地区、各部门和水路交通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人事行政部门、水路交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1、本指导意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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