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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鹏鹏任总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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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颖 陈卜榕 邬家保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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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老师 卫 羽 东城区六一小学老师,香香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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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五 李 飒 香香家楼下小卖部老板
刘经理 成 毅 工地经理,田松上级
香 父 刘兴盛 香香父亲,,因犯罪被抓
教 授 周大庆 物理研究所教授
成 华 王 帆 物理研究所实习医生,乌教授学生
崔小军 林宇阳 陈素云、吴鹏之子
房 东 吴铁环 者陈素云房东
林所长 吴敬国 长途汽车站派出所所长,二级警督
王所长 杨 源 派出所所长
护 士 刘航玉 京通医院护士
崔大军 沙 杰 崔小军父亲,者陈素云之夫,犯,被抓
田 妻 肖 辉 田松之妻
鲍莉娜 杨 柳 失踪者洪涛之妻
郑小惠 徐潼 张一民之女
金老板 何金龙 ----
玻璃龚 张卫华 绑架犯,被抓
民工甲 魏中凯 工地农民工,被盗银行卡事主
民工乙 冀学星 工地农民工,被盗银行卡事主
民工丙 周 靖 工地农民工,被盗银行卡事主
民工头 闫会芝 工地工头,盗卡团伙成员,被抓
魏 四 聂 兢 ----
王德鹏 赵洪春 被绑者父亲,事主
李月梅 都 嘟 王德鹏之妻
蒋老公 于连贵 丢失婴儿父亲
嫌疑人 胡国立 玻璃龚同伙,被抓
李晓芸 彭 勃 林志毅之妻
林志毅 张 陆 李晓芸之夫,杀子犯罪嫌疑人,被抓
林 父 杨树兴 林志毅养父
林 母 黄丽莹 林志毅亲母
护士长 郎贵华 ----
陆医生 丁艳利 东阳医院医生,郑一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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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 欣 徐小晰 林志毅前妻,央儿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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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 刘俊华 ----
桑海林 刘国彤 著名主持人,犯,被抓
合租女 王晨娜 袁术合租人
卢 洪 黄若萌 云南缉毒局内线
宋 飞 王家成 ----
陈所长 杨树林 ----
甲 洪 强 ----
乙 王永胜 ----
吃得圆圆的

中国人寿近日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提名3位高管的议案,包括赵鹏、阮琦担任公司副,杨红任公司运营总监。
目前赵鹏已正式升任副,阮琦任职资格尚待核准。
副总人选均为内部培养

据了解,赵鹏此前刚于2022年10月升任中国人寿助理,在中国人寿分管银保、团险和健康险部门。由于具有同级高管任职资格,赵鹏在获提名副、董事会聘任后,即已升任公司副,无需再报核准。
赵鹏出生于2022年4月,2022年本科毕业后一直在国寿任职。2022年至2022年,在国寿计划财务部任职,最高至资金处处长。2022年至2022年,在国寿集团财务部任职,最高为财务部总经理。2022年调任国寿浙江分公司,2022年1月起担任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去年10月起任国寿助理。


另一名被提名副的是阮琦,目前为中国人寿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阮琦担任副的任职资格尚待核准。
阮琦出生于2022年7月,高级工程师,亦为国寿内部成长起来的信息技术部高管。2022年至2022年,阮琦在国寿福建分公司任职,最高至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自2022年至2022年,在国寿信息技术部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自2022年3月起,担任国寿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理级);2022年10月起担任国寿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
副人数或进一步调整
除提名两位副外,上述会议还提名杨红担任公司运营总监。杨红现为国寿运营服务中心总经理,自2022年1月起任职。


根据国寿官网信息,此前该公司共有9位高管,包括林岱仁、5位副(依次是许恒平、徐海峰、利明光、赵立军、肖建友)、1位助理赵鹏,以及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阮琦、营销总监詹忠。
5位副中,前三位的许恒平、徐海峰、利明光的任职均始自2022年11月,赵立军自2022年7月起任副,肖建友2022年10月起任副。
据国寿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设副5~6人”。如果国寿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两位副,公司副人数将达到7位,超出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做修订,这可能意味着未来还有高管的职务会发生调整。

继续改一个

中国人寿近日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提名3位高管的议案,包括赵鹏、阮琦担任公司副,杨红任公司运营总监。目前赵鹏已正式升任副,阮琦任职资格尚待核准。副总人选均为内部培养。

据了解,赵鹏此前刚于2022年10月升任中国人寿助理,在中国人寿分管银保、团险和健康险部门。由于具有同级高管任职资格,赵鹏在获提名副、董事会聘任后,即已升任公司副,无需再报核准。赵鹏出生于2022年4月,2022年本科毕业后一直在国寿任职。2022年至2022年,在国寿计划财务部任职,最高至资金处处长。2022年至2022年,在国寿集团财务部任职,最高为财务部总经理。2022年调任国寿浙江分公司,2022年1月起担任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去年10月起任国寿助理。

另一名被提名副的是阮琦,目前为中国人寿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阮琦担任副的任职资格尚待核准。阮琦出生于2022年7月,高级工程师,亦为国寿内部成长起来的信息技术部高管。2022年至2022年,阮琦在国寿福建分公司任职,最高至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自2022年至2022年,在国寿信息技术部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自2022年3月起,担任国寿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理级);2022年10月起担任国寿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副人数或进一步调整除提名两位副外,上述会议还提名杨红担任公司运营总监。杨红现为国寿运营服务中心总经理,自2022年1月起任职。

根据国寿官网信息,此前该公司共有9位高管,包括林岱仁、5位副(依次是许恒平、徐海峰、利明光、赵立军、肖建友)、1位助理赵鹏,以及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阮琦、营销总监詹忠。5位副中,前三位的许恒平、徐海峰、利明光的任职均始自2022年11月,赵立军自2022年7月起任副,肖建友2022年10月起任副。据国寿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设副5~6人”。如果国寿在现有基础上增加两位副,公司副人数将达到7位,超出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不做修订,这可能意味着未来还有高管的职务会发生调整。

吃货JyHl

我也被青岛三利集团两万押金,辞职人事部张雪莲忽悠在放弃押金声明签字了。后来看有的员工打官司,因为这声明败诉了。辞职就不给工资不给结算两万押金。

在职就是扣工资20%等2022年后给你。幸亏离开了。据说现在还有很多的大学生。

大家自己搜 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看看的判决书就知道实际情况。虽然青岛三利可以钻法律漏洞,但是就是。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公司,远离公司。


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民终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202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委托诉讼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2022)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22年至2022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只认定了31元[33元×7个月]。二、一审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22年至2022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75×7(2022年至2022年)×5天×200%],而一审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07元[33元÷75×2×200%]。三、一审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22年至2022年慈善基金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

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至2022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且已电话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之2022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没有全面"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2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22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22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2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22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22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22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022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22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22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

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22年至2022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

徐鹏飞向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22年至2022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22年至2022年慈善基金1元、支付押金2022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采信证据的情况:

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22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22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

一审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22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22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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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鹏盛(湖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在湖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03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1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0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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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亚鹏副总经济师

郭章鹏董事长男硕士简介郭章鹏先生,2022年3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主任科员,北京市委办公厅副处级、正处级秘书,北京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卢东涛副董事长男本科简介卢东涛先生,2022年11月生,大学本科,具有房地产经济师资格。曾任北京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主任科员,上市公司新海康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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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徐 鹏鲁能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副总经理赵 健鲁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刘 军鲁能集团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赵孟祥鲁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蓝 海鲁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孙 瑜鲁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高 毅鲁能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徐庆銮鲁能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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