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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师履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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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称“国有资产委员会”,它是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加强国有资产的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扩展资料:

机构职责

根据《关于机构设置的》(国发〔2022〕11 号),设立国有资产委员会(正部级),为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委员会党委履行党规定的职责。

(一)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工作。

(二)承担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负责所企业工资分配工作,制定所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向所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企业贯彻落实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起草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工作进行指导和。

(九)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现任领导

郝鹏:党委书记

肖亚庆:主任、党委副书记

沈莹:副主任、党委委员、总会计师[4][5]

陈超英:驻委纪检组组长、委党委委员

徐福顺:副主任、党委委员

翁杰明:副主任、党委委员

孟建民:副主任、党委委员

阎晓峰:党委委员、

参考资料:国有资产委员会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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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人员办法
员工 编辑:姜锡阳 2022-09-06 21:1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立景德镇市国有资产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表、董事会选聘经营者相结合;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 权限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

(一)市授权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总经理(厂长)由。

(二)市授权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第六条 国有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中,由市国有股权代表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监事会、总经理的职务任免,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其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其他成员和工会,以及国有企业所属其他子企业的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工会的任免,实行事后备案。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及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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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体制。

第五条 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公布,并报国有资产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有资产机构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分别设立国有资产机构。国有资产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坚持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国有资产机构不行使的社会公共职能,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国有资产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国有资产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机构依法实施的,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国有资产机构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机构是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有资产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有资产机构是代表本级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上级国有资产机构依法对下级的国有资产工作进行指导和。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

(三)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

(四)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

(六)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有资产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机构的主要义务是:

(一)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

(二)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三)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四)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化;

(五)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增强企业竞争力;

(六)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机构应当向本级报告企业国有资产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

(三)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

(四)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四章 企业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国有资产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批准。

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机构批准的,办法由国有资产机构另行制定,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批准,可以作为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和。

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章 企业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工作。

国有资产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三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机构代表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人有资产机构代表本级人民向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参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机构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国有资产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机构不按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或者违法干预所出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未按照规定向国有资产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党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工会组织依照《中华人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的行政法规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应当按照的规定,加快改革,实现政企分开。政企分开后的企业,由国有资产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谁可知心029

全称“国有资产委员会”,国有资产委员会为直属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授权,依照《中华人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加强国有资产的工作。

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扩展资料:

国有资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主动公开以下国资信息:

1、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办事程序;

2、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拟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4、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所出资企业董事会试点、法制建设、履行社会责任、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有关工作情况;

5、代表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有关情况;

6、所出资企业生产经营总体情况;

7、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有关统计信息;

8、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

9、所出资企业数量变动及名称变更情况;

10、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变动及公开招聘有关情况;

11、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情况;

12、考试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

13、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14、办公地址、总机电话;

15、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16、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信息;

17、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18、已经解密的国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公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有资产委员会

参考资料:国有资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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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施工企业的合同。
合同,就是施工企业从上向下建立起一支专业队伍,实行。作为法人的施工企业,建立合同专门机构,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三总师室或工程部,是内部机构。各项目经理部也设立专职合同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机构。施工企业应制定施工合同办法,将合同的职责、权利、分工,用内部规定的形式确立下来。将合同分为两极,公司级和项目级。
2、制定施工企业的合同制度
除了有专门的合同体系外,施工企业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制度。这些制度包括:
(1)合同的批准制度
施工企业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应实行、批准制度。即在各业务部门会签后,送交合同专门机构或法律顾问,再报请法表签署意见,明确表示同意对外正式签订合同。这样,通过严格的手续,使合同签订的基础更加牢靠。
(2)印章制度
施工企业的合同专用章是代表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外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签订合同的凭证。因此,企业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要有严格的规定,要建立合同使用登记记录,合同专用章要由合同人员专门保管、签印,实行专章专用,尤其不准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印章。凡外出签订合同应由合同专用章的人员与办理签约的人一同前往签约。如合同专用章人员利用合同专用章谋取个人私利,应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合同统计考查制度
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就是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订立、履行情况。通过对统计数字的分析,总结经验,找出教训,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重要的依据。
合同统计的内容一般包括中标率、谈判成功率、合同履行率等等指标。
(4)合同信息制度
施工企业的合同由于种类多,数量大,变更频繁,人为效率低,可能不还会出错,必须借助先进的手段建立计算机信息来,才能达到档案化、信息化。计算机信息能保证正确分析合同情况,适应中国经济的发展趋势。
3、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项目经理必须掌握合同的知识。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济师是企业主要经营决策者,掌握合同的有关知识是领导现代企业必备的素质。前面已经论述过合同是企业的生命线,企业要生存,要在竞争中取胜,企业高层领导应适应客观要求。
(2)项目经理也应精通合同,熟悉合同和索赔工作。
现代企业不仅需要专职的合同人员和机构,而且要求项目人员在掌握合同的知识前提下进行工程索赔。
4、做好合同签订时的,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
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大、工期长、结构复杂、受场内场外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性因素多的特点。施工合同应尽量做到内容完整,条款说尽,表联明确、严密。为此,合同谈判人员要在合法、依法、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程信息的调研与反馈,制定出严密、周详、可行的谈判方案,不打无准备之仗。
5、认真履行合同,加强履约
(1)履约的依据--合同分析。
合同分析是从执行的角度分析、补充、解释合同,将合同目标和合同规定落实到合同实施的具体问题上和具体事件上。
a、分析合同漏洞,解释争议内容。
工程施工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再标准的合同也难免会有漏洞,找出漏洞并加以补充,此可减少合同双方的争执。另外合同双方争执的起因往往是对合同条款理解的不一致,分析条文的意思,就条文的理解达成一致,才能为索赔工作打开通道。
b、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
界定和确认工程项目所承担的风险是什么,风险影响程度大小,才能找到对策和措施去控制风险,规避风险。
c、分解合同并落实合同责任。
主要是加强合同交底工作:项目经理部对所有的合同均进行全交底,以会议与书面相结合的形式向全体员工介绍各个合同的承包范围、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合同的主要经济指标,合同存在的风险,履约中应注意的问题,将合同责任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职能部门与个人。同时,设置专职合同,对项目各部门的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协调各部门的联系,这样可加大合同力度,提高全员合同的意识。
(2)履约的方式--合同控制。
合同控制指承包商的合同组织为保证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的全面完成及各项权利的实现,以合同分析的成果为基准,对整个合同实施过程的全面、检查、对比、引导及纠正的活动。
合同的控制方法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主动控制是预先分析目标偏离的可能性,拟订和采取预防性措施,以保证目标得以实现。被动控制是从计划的实际中发现偏差,对偏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控制方式。
合同控制的首要内容是对合同实施情况追踪,追踪的对象如:a、具体的合同事件:包括工程的质量、工期、成本、分包商的工作:对分包商的工程缺陷提出意见,提出警告,责成他们改进;c、对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跟踪:他们是否及时下连命令,做出答复,及时支付工程款项、追踪工程的总体情况:如整体工程的秩序如何,已完工程是否通过验收,有无大的工程事故,进度是否出现拖期,计划和实际成本有无大的偏差等。通过追踪收集、整理,能反映出实际状况的各种资料和数据,如进度报表、质量报告,成本和费用收支报表等,将这些信息与工程目标,如合同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对偏差进行处理,进行调整,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派遣得力的人员;可以采取技术措施,采取更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新技术;可以采取经济措施对进行经济激励;最有效的措施是合同措施,如找出业主的责任,通过索赔降低自己的损失。如发现业主有意不支付工程款,发生合同亏损,要及早确定战略,采取各种办法,减少仓己的损失。
(3)履约的重点--工程索赔。
施工企业中有句口头语:"中标靠压价,赚钱靠索赔",可见在建筑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当今索赔是十分重要的。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部人员要认真研究合同条件,关注现场动态,积极找寻索赔依据、计算出索赔费用,及时提出索赔,做好索赔的工作。在分包合同履行中,项目经理部也应加强合同.积极进行合同交底及合同履行的跟踪工作,在施工过程中注意正确履行我方的责任,严格控制反索赔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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