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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作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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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泡芙er
雷同试卷认定办法:(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照《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认定,属于抄袭、协助抄袭,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属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属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雷同卷由阅卷人确定,然后提交招考领导小组最后确定如何处理,若有异议,应向招考部门反映,就是组织考试组织人社部门,一般是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的处。
Candy00321

海南自学考试中有146人作弊,如何看待这些铤而走险的人?

随着社会发展,对于高薪工作岗位要求,首先就是学历的硬性要求,很多人会选择自学成人高考等方式提升学历,参加工作者提升学历,没有时间去学习,都是靠自学自考,但在考试过程中,很多人都会选择作弊来达到合格,但是在之前大部分自学成人学校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模式对待这也是目前社会一种常态


海南自学考试中有人作弊,这些有考试作弊行为的146名考生被取消当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根据海南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在月自学考试过程中,有2名考生有携带规定以外物品的考试违纪行为,有146名考生分别有带、抄袭和携带通讯设备等考试作弊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将对有考试违纪行为的2名考生给予取消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对有考试作弊行为的146名考生给予取消当次考试各科目考试成绩的处理。


考试作弊每一年都有在发生,但是教育考试院为防止考生作弊也是非常严格,也有严格处理方法,其实在现在社会快速发展阶段,这些自考作弊铤而走险的人太多了,竞争力大,经济压力大,很多会选择以最快捷方式获得想要的,不止以上考生作弊,还有网上有很多资质代办,建造师挂科,许多人热衷于一纸证书,一些人都会选择铤而走险,花钱作弊来拿到证书,正是因为中介的兴起,只要在网上输入关键次,就会跳出很多网址,根据需求不同价格也是不一样,这也是考试证书黑暗的一面。


对于这次海南自考作弊的人,国家教育考试院也是以杀儆猴等方式来告诫所有人,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走国家法律擦边球,一定要脚踏实地,以正确的方式获取应得。也给当下花草做好榜样。也给我们学历证书等做好成绩的传承。

方吉咕咕咕

中考时作弊被逮住的后果,根据各省市的规定不同,处罚力度不同,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但是都有共同点:第一,取消该学科的成绩,记为零分;第二,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考生的一切考试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第三,监考老师发现考生有作弊象:一般先是提出口头警告,如果此时考生还是不听劝阻,监考老师发现了真凭实据,那么此考生必将受到考试舞弊条例的惩罚!

在大学考试时在每科考试之前监考老师都会强调不要作弊,相关书籍、手机等物品都不要放在抽屉里,-旦被发现会直接按违纪处理,轻者会收掉试卷,你直接补考,重一点的就是直接重修这门课程,但是如果被老师抓住了,那可就不止这样了,还会在全校通报批评,相关领导可能还会找你“喝茶”。无论是被谁抓到,于自己于班级都是没面子的事情,可以说是害人害己,千万不要让自己成为整个集体的负担。

作弊是会被记录在档案上的,可能就是永远抹不掉的污点了,以后是继续读书深造也好,还是毕业工作也罢,导师或者用人单位看见你的档案上有污点,还未见到你的人便对你产生了不好的印象,这对以后的发展前途是非常不利的。例如考研究生或者考,同样的分数,有处分记录的学生不会被考虑,没有哪一所高校或用人单位会招一个不讲诚信的人。

有些高校会因为你的作弊行为而去取消你的很多资格,比如奖学金,优秀学生,甚至很多活动都没有了申请的资格,严重的还有可能开除你的学籍,一旦在大学被开除了学籍,未来找工作就是一个特别严重的问题!所以任何考试都不要作弊,要诚实守信!

蓝Luckyclover
下面是2022年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现在也应该还适用。它把违纪分的很细,自己对照一下,不能说完全没有影响。如果没计入档案可能影响的效果不是很大,但是一旦记入档案,那想象就很深了,报考的学校最后提档的时候是会看的,如果发现问题,那后果你自己也很清楚。

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22年5月19日令第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与。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的,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履行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混乱、考试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2022考研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万达集团乔梦云
考生会考准考证丢了处理方法如下:
1、考前丢后去找班主任,班主任上报学校、学校会派专人去教育局补,临时准考,让学生先入场考试;
2、即将进考场,则需要马上报告老师,带你进考场,然后会帮补办。
考生在考试中心中国教育考试网通过输入准考证号、姓名及身份证三项中的任意两项即可查询到证书相关信息。
考生代替他人或者让他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以尽量防止文化考试抄袭作弊行为的发生。
【法律依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第十八条 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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