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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签章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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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东wisdom

一级建造师执业印章应该由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不应该由用人单位保管。

执业印章是一级建造师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活动中形成的施工文件和相关记录的签署或确认。应该由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liyingyong
根据工程大小而定,工程项目经理必须是注册建造师(一级和二级),且注册单位与施工单位名称一致。

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
建市[2022]4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中华人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建市[2022]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建市[2022]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任所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略)

至于项目总工则无限制,但应符合甲方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一般不能低于中级职称。
宇宇酱ovo
参考一下

第二章 执 业

第四条(执业准入) 建造师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资质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或造价咨询企业的,可担任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必须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专业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载明的专业范围内执业,具体执业专业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专业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专业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工程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规模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小型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不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但须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且有5年工程施工管理经历,其执业范围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执行。

第七条(地域范围)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并达到统一合格分数线标准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八条(履行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取得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按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质量管理)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施工,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计划,控制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安全管理) 注册建造师应当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施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环保管理) 注册建造师应当遵守国家对环境保护的强制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噪音、扬尘、遗撒、异味、垃圾的有效控制,减少对环境的,合理布置施工现场,保证职工工作、生活场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最大限度保证社会公众利益,对环境保护承担施工管理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节地、节水标准组织施工,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劳工权益)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第二项目)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以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
(三)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80天(含),并由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的,复工时施工企业可以另行选派其他具备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更换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与承包企业经协商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承包方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72小时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变更企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或注册建造师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注册建造师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 注册建造师可担任聘用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具有施工资质的,可按规定从事相关的施工管理活动并在相关文件上签章;聘用企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可从事施工管理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签 章

第十七条(签章文件)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具体要求按《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签字要求)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签字责任) 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责任,没有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或只有注册建造师签字或只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无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条(专业签字) 建设工程包含多个专业项目工程的,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专业范围内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其他专业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应当由专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艾吃艾美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2-11-23 二建重新注册被打回重新注册 1、登录中国建造师网站,点击二级建造师注册,点击个人版登录入口,在页面右侧“注册建造师变更、增项、注销等登录入口”处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资格证书编号,密码等,点击登录即可。2、登录后,点击左侧目录树中“变更注册”选项,选择您所在变更的内容:聘用企业变更、姓名变更,信息填写完整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原企业版操作:1、原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出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点击人员信息后边的“审核”按钮,核算无误后点击表格下方的“保存”按钮,完成企业的工作;反选该人员,点击“同意调出”按钮即可。2、新单位登录企业版,点击目录树下的变更注册—人员调入按钮,查看到人员信息表格后,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同意调入”按钮,调入成功后,将审报状态选择为“已调入”点击查询,调入成功的人员便会显示出来,点击人员信息后面的“”,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在人员信息前面小方框中打“√”选中,点击“上报”即可。3、打印表格:将人员状态选择为“已上报”点击“查询”,在显示出来的上报人员中,点击“查看”弹出“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点击“打印”可打出个人信息表格资料。变更注册所需材料(所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变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碗小泡饭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管理;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实施管理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具体执业按照本办法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执行。未列入或新增工程范围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建市[2022]171号)执行。

第六条  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第七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

第九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第十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网上变更。

第十一条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第十二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的》(建市[2022]42号)和配套表格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文件补充目录。

第十三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

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担任工程项目技术、质量、安全等岗位的注册建造师,是否在有关文件上签章,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章。

专业工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第十六条  因续期注册、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污损遗失不能及时盖章的,经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出具书面证明后,可先在规定文件上签字后补盖执业印章,完成签章手续。

。任所第十七条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管理部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五)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三)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

(四)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

(五)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

(六)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

(七)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八)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

(九)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十)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

(十一)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

到另一企业;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十三)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注册建造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不良行为处罚、信息登录、使用、保管、时效和撤消权限等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完善全国网络信息平台,省级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建造师本地执业状态信息收集、整理,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社会实时发布。

注册建造师执业状态信息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开工前、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后3日内按照《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通过中国建造师网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信息报送应当及时、全面和真实,并作为延续注册的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担任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按照管理权限及时采集信息并报送上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记入注册建造师执业信用档案:

(一)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

(二)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三)泄露商业秘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及时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六)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未履行注册建造师职责导致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使用的;

(八)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的;

(九)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和小型工程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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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签章文件

摘要你好,亲,根据规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11-03二级建造师企业签名怎么操作你好,亲,根据规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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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签章文件目录

摘要你好,亲,根据规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咨询记录·回答于2022-11-03二级建造师企业签名怎么操作你好,亲,根据规定,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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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水利建造师签章文件

变更注册所需材料(所附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1、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需本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2、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需提供电子文档,以U盘或光盘形式;本中心网站首页左下方“下载专区”中提供下载);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

玉子狗尾草

二级建造师管理签章目录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的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变更注册申请表:1、变更注册申请表需要在新聘用企业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中打印;2、变更注册表需要本人签字,原聘用企业签字盖章同意二级建造师转出,新聘用企业签字盖章同意调入;二、原单位解聘证明:二级建造师的原聘用单位要为二级建造师开出单位解聘证明,但是要保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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