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分登记吗
最新回答
(1) 人员、设备登记台帐
1、 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登记表;2、安全、技术人员登记表◆;3、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4、特种设备登记表◆
(2) 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1、 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2、安全教育记录。
(3) 安全会议台帐
1、 安全会议记录表;2、安全会议签到表
(4) 安全台帐
1、 安全隐患整改书;2、安全隐患整改反馈表◆
(5) 危险源监控台帐
1、施工现场危险源分布图◆;2、施工现场监时用电验收单等验收表格和证明材料◆;安全监理图片等
(6)安全监理志
说明:标注“◆”的内容由项目部经理上报,驻地监理组核查备案。
(二) 安全监理资料
(1) 安全生产合同、协议书
(2) 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网络(含联络表)
(3) 施工安全监理大纲
(4) 安全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记录
(5) 安全监理总结分拆报告(年、季、月度)
(6)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 其它安全文件、资料
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评价师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行业自律,推动安全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安全评价市场秩序,根据《安全评价机构规定》(国家安监令第22号)的有关规定和《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评价师工作有关问题的》(安监总厅培训〔2022〕21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评价师从业实行登记制度,从业登记包含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安全评价师办理从业登记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中安协)受的委托,负责全国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工作。各省级安全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从业登记的安全评价师,由中安协发放《安全评价师从业识别卡》(以下简称《卡》)。中安协建立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数据库,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从业登记有关情况。
中安协安全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安全评价师应在从业后1个月内,根据自身情况需要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分别办理从业初次、续期和变更登记,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评价师档案,记载安全评价师的从业登记和业绩等。
第二章 从业登记
第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登记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已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或欲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申请从业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中安协网站填报,打印申请表;
(二)申请人向所在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将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单位;
(三)所在地省级单位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10个工作内提出材料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中安协;
(四)中安协自收到申请材料之起20个工作内完成材料工作,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申请人办理登记,发放《卡》并通过网站公布从业登记相关情况;对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初次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初次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彩扫描件;
(四)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证明)彩扫描件;
(五)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扫描件;
(六)从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第九条 从业登记《卡》有效期为3年,自办理登记之起计算。
有效期满继续从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内,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续期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依法建立的有效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人事档案部门出具的证明)彩扫描件;
(四)在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彩扫描件。
第十条 在有效期内,安全评价师变更从业机构或从业机构的名称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卡》有效期。
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每周年只能办理1次。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评价师从业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亲笔签署的诚信承诺书;
(三)《卡》原件;
(四)变更从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应提交与变更前、变更后从业机构分别依法解除、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彩扫描件(从业机构未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可不提供);
从业安全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从业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以及变更后从业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证书彩扫描件。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师应牢固树立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宗旨,依法从业、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补充和更新专业知识,拓展和提高从业能力;自觉接受安全生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社会和行业自律组织的。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师,是指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产(以下简称)核发的《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业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卡》作为安全评价师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有效从业身份证明应当在工作中随身携带。《卡》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省级单位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安全评价师从业登记相关工作,不得设置本规则规定程序之外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止,有效期满需继续实施,另行规定。
不需要。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办法》对他们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初次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次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书;
(三)用人单位的意见;
(四)县级以上医院颁发的身体健康证明;
(五)省,部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没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自执行刑事处罚之起至申请注册之止不到五年;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第十一条通过国家统一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考试或者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省,部门登记机构申请初次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办法由北京市安全生产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