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工程师证管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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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质 特大型国有企业旗下的子公司
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经原煤炭部、批准,在北京市工商行政局注册。 公司为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自负盈亏,注册资金500万元。上级主管单位为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直接的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公司法表、总经理张钦邦,技术负责人刘发国。
二、公司的组建 的历史背景
公司是2022年在原煤炭部基建司的基上组建的,部分员工在煤炭部基建司就直接参与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煤炭的首批引进,主导了监理从试点到全面推广的一系列工作,例如年组织了河南永夏、内蒙万利、陕西黄陵等大型矿区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同时对煤炭内各个监理机构的组织和完善、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内监理法规的制定、监理业务的顺利开展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行业的龙头公司”。
三、突出的人才资源优势 高智力群体
公司现有职工400余名,其中硕士学历13人,大学本科学历158人,专科学历89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02名,中级职称人员110余名。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60名,银行咨询工程师1名,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23人,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16名,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5名,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15名,行业监理工程师86名,各级总监理工程师50名,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26人。公司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70%以上。
公司高层人员是煤炭多年从事基本建设的专家;从事工程建监理、咨询、评价的技术人员具有丰富的设计、现场施工经验和从事大型建设项目的经验,专业配套,是一个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咨询的高智力群体。
四、公司的资质
公司具有以下资质:
建筑甲级监理资质,证书编号:[建]工监企第(031003)号
矿山甲级监理资质,证书编号:[建]工监企第(031003)号
煤炭甲级监理资质,证书编号:煤炭部建(煤)监资字第(9701)号
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证书编号:甲000611061081
安全评价甲级资质 生产局核发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资质,资质证书编号:APJ- 0069–Y、ZX、YS–2022号。
五、科学、严谨的
公司已通过ISO9001:2022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2022环境体系认证、GB/T28001-2022职业安全健康体系认证。公司进行着科学、严谨的,从而保证了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全体职工秉承业主至上的服务宗旨,为业主提供诚信、公正、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显赫的业绩
公司承揽的工程遍及国内近二十个省、市、自治区。在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河北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等地,承担了一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理咨询服务。优异的工作业绩受到了业主、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致的好评。
矿山工程监理
公司承担的矿山工程监理包括了大型露天煤矿工程、大型井工煤矿工程 洗煤厂、焦化厂、矿井地面建筑工程、地质勘探工程、煤化工工程等五十多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建设规模露天煤矿工程达 0Mt/a,井工煤矿工程达 0Mt/a,其中包括地质条件复杂的高瓦斯矿井。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
公司承担的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包括了大型生活小区、办公楼、宾馆、大厦、机场、工业厂房、体育馆、地铁、车站等六十多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许多项目被评为优质工程,曾多次获得“长城杯”、 “太阳杯”等建筑领域的奖项。
安全评价服务
公司承担了四十多个工程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涉及煤矿、地铁等行业。
工程造价服务
公司承担了矿井建设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公路工程等五十多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制、标底编制、结算编制、竣工决算编制及审核。包括山西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煤矿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 0Mt/a)、山西中阳荣欣高家庄煤矿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 0Mt/a)、国投大同能源有限公司塔山煤矿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 0Mt/a)、中煤集团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矿井井筒工程标底编制( 0Mt/a)、北京煤矿机械厂工程预算标底编制和结算编制及审核、国家矿山指挥中心工程结算编制及审核、北京安新城春晖园高层住宅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国家重点公路上海至洛阳的平顶山至临汝高速公路工程的结算编制及审核等,咨询标底金额均超亿元,有的高达几十亿。
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
公司承担了众多建设项目的咨询服务。包括工程项目的可行研究、项目评估、技术咨询、技术和技术服务等业务。还为大型工程项目从规划、可研编制、测量、地质勘探、设计到施工建设的监理,提供项目的全过程一条龙的监理、咨询服务。
公司曾多次受原煤炭部、国家煤炭工业局委托,对河北梧桐庄矿井(90Mt/a)、江西曲江矿井(90Mt/a)、山东济北矿区许厂矿井(90Mt/a)及岱庄矿井(90Mt/a)等大中型矿井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参与国内多处大型矿区建设咨询工作,为矿井建设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
公司曾多次代表原国家计委、煤炭部、国家煤炭局,组织或参加国家验收委员会,对山东济宁二号矿井( 0Mt/a)、新汶翟镇矿井(80Mt/a),山西晋城成庄矿井( 0Mt/a)、古交屯兰矿井( 0Mt/a),黑龙江双鸭山东荣二矿(50Mt/a)、西西西矿井(60Mt/a),辽宁阜新艾友立井(60Mt/a)、沈阳红阳三井(50Mt/a)等大中型矿井进行竣工验收,从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公司曾为河北省蔚县崔家寨矿井(80Mt/a)、邢台邢东矿井(90Mt/a)、山西平朔安家岭露天矿( 0Mt/a)及矿区铁路专用线、江西曲江矿井(90Mt/a)、山东济北矿区许厂矿井(90Mt/a)及岱庄矿井(90Mt/a)等大型项目编制招标书,组织评标、议标、起合同和商签合同的谈判等项服务。
七、良好的社会信誉
公司自成立伊始就一直与业主紧密合作,共铸成就。公司曾多次被评为“全国煤炭行业先进建设监理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行业先进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知名度。
附:公司承揽的部分项目概况
1.土木建筑监理的主要项目有:
政策研究室办公楼、侨务办公室官厅绿化基地、电视台影视培训基地、西郊宾馆(三星级)、平安府宾馆(三星级)、中煤大厦、煤炭大厦、金兰大厦、首都机场东跑道改扩建、煤炭科技苑小区、方舟苑小区等。
2.矿山监理的主要项目有:
贵州盘江煤业集团金佳矿井及洗煤厂( 7Mt/a)
青海省西海煤业公司柴达尔矿井及洗煤厂(50Mt/a)
青海省西海煤业公司海塔尔矿井及洗煤厂( 90Mt/a)
山东新汶煤业集团协庄洗煤厂( 0Mt/a)
国投大同能源有限公司塔山煤矿及洗煤厂( 0Mt/a)
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改造工程( 0Mt/a)
平朔露矿原煤运输改造项目总体工程( 0Mt/a)
山西平朔东露天煤矿工程( 0Mt/a)
山西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井及洗煤厂( 0Mt/a)
中煤进出口公司山西东坡煤矿及洗煤厂( 0Mt/a)
中煤进出口公司山西担水沟煤矿( 0Mt/a)
中煤进出口公司山西杨涧煤矿及洗煤厂( 0Mt/a)
山西中阳荣欣高家庄煤矿及洗煤厂( 0Mt/a)
神华集团内蒙古乌达矿业有限公司塔然高勒矿井及洗煤厂( 0Mt/a)
神华集团新疆乌东煤矿洗煤厂( 0Mt/a)
中煤集团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葫芦素矿井( 0Mt/a)
中煤集团新疆天山能源有限公司106矿( 0Mt/a)
内蒙古银宏投资集团公司泊江海子矿井( 0Mt/a)
内蒙古准格尔旗力量煤业有限公司大饭铺煤矿及洗煤厂( 0Mt/a)
鲁能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伊敏河东矿区第一煤矿及洗煤厂( 0Mt/a)
鲁能云南滇东煤电二期工程雨汪煤矿及洗煤厂( 0Mt/a)
华润电力内蒙五间房煤电总指挥部西一矿地面建筑( 0Mt/a)
法律分析:机械化为基、自动化为主导、化为支撑、智能化为方向。为全面推进煤矿的“四化”建设,建新公司按照“以机械化为基、自动化为主导、化为支撑、智能化为方向”的思路,按照完善三个网络(企业网、工业网、通信联络网)、打造一个平台(智能集成控制平台)、建立一个(矿井大数据及云服务)设立五个中心(数据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检测中心、中心)的整体思路推进智慧化矿山的建设工作,不断提升建新公司核心竞争力。
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四)严格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害严重的生产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22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五)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矿使用的设备必须按规定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严格煤矿企业和人员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具备相应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鼓励专业化的安全团队以托管、入股等方式小煤矿,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水平。建立煤炭安全生产信用报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评价机制。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用工规定》的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用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适应全省煤炭工业实施“六大标准”和“七高一文明”发展模式对煤矿用工的新要求,省厅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全省煤矿用工实际,制定了《山西省煤矿用工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山西省煤矿用工规定 2022年1月23
山西省煤矿用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煤矿用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实现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专业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履行用工职责。 第二章 责任第四条 经授权,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劳动用工工作。第五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和工作,并直接对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全资及控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和。“属地”的煤矿企业,由所在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煤矿用工责任。第六条 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或明确用工机构或部门,负责煤矿用工工作。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用工的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用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用工负责。第八条 煤矿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包括外省来晋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施工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其中井下施工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用工机构或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加强煤矿用工工作。 第三章 用工制度第十条 煤矿企业实行“统一发布用工、组织报名和资格,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煤矿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的“五个统一”煤矿用工制度。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履行派遣手续。主体企业向煤矿派驻的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和规范劳动合同,与从业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煤矿企业,由主体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百分之百”。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现劳动用工备案率“百分之百”。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新招从业人员应经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实现从业人员培训率“百分之百”。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其中入井人员还应按规定参加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实现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率“百分之百”。 第四章 用工标准第十六条 煤矿从业推行全员准入制度,实行专业学历和执业(职业)资格准入。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中,矿长还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或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应以煤矿为单元按照隶属关系在市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注册, 并在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同一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煤矿同时任职。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安全生产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具有大专以上煤炭相关专业学历的和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山西省煤矿标准》规定的最低标准。第二十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有工种(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除外)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煤矿现有从业人员不符合准入标准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达标,否则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对限期不能达到准入标准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或清退。第二十三条 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应按照煤矿从业准入标准进行招录。第二十四条 政策安置人员,应经过煤炭相关院校和培训机构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 第五章 用工第二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强化用工基,建立健全用工规章制度和从业人员档案。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年检制度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实现从业人员年检率“百分之百”,对年检不合格人员,应落实企业相关责任,组织整改,合格后及时安排上岗。第二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用工的化,实现煤矿用工从报名、培训、录用、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备案、保险、年检到常的全过程化。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用工,实现施工人员用工“五个百分百”。施工单位在当地招用人员,应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制度执行,施工人员劳动合同应与已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第二十九条 要充分发挥从业人员准入和用工作为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的作用,严格煤矿竣工前置验收,严把新矿井投产和复工复产的用工准入关。第三十条 要通过煤矿用工执法、煤矿用工专项整治和煤矿用工突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煤矿用工的。煤矿用工执法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第六章 培训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充分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体作用,设置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加快企业培训制度化建设,多渠道筹措教育培训经费,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师资水平,创新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办法。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结合岗位技能的要求,根据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新录用和转岗的职工,开展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作规程、规章制度及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培训。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对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开展学徒培训。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每年组织年度全员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七章 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六条 要强化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煤矿企业应逐年扩大变招工为招生的比例,从2022年到2022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须达到55%、75%、100%,到“十二五”末,全面实现变招工为招生。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按照全员准入标准、人员配备标准,制定变招工为招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落实到位。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社会各类办学资源,组织专业学历未达标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进行培养,取得毕业证书,达到准入标准。第三十九条 煤矿企业要加强与院校的沟通,积极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养、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第四十条 煤矿企业要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有实践经验的一线从业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吸引院校毕业生充实煤矿从业队伍。 第八章 劳动组织第四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优化劳动组织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员标准,严格劳动定员。第四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严格按定员组织生产。第四十四条 煤矿井业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第四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创建“学习型、安全型、和谐型”班组。第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加强劳动组织,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禁非法违法用工行为。 第九章 劳动保障与保护第四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幅,一线人员工资增幅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幅。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推行以安全技能帐户工资和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落实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第四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落实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应设置专职职业病防治机构,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第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五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和医学随访,并将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第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主动承担企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积极协助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