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自考答疑: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特征。 …

  

  简述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特征。

  答: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1)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起因、三种行为。

  
①两种起因:一是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小集体利益而枉法;二是徇情,即出于私情而枉法,主要表现为出于照顾私人关系或感情、袒护亲友或者泄愤报复而枉法。

  
②三种行为: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二是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司法实践,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湖北大学自考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2789638398@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vvkw.com/?id=76344

为您推荐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