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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湖北医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

  

湖北医药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依法依规录取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方针,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及办学方式

第三条 学校名称:湖北医药学院;国标代码:10929;办学地点:湖北省十堰市;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及培养层次: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医药院校,开设有20个本科专业。拥有医、理、工、管等学科门类;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拓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负责人、各专业学科带头人、知名校友及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不断完善学校招生体制机制;确定分专业招生规模,制定学校招生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确定各专业(类)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招生政策,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聘请具有相当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公众媒体记者、关心本科招生工作的学生家长为社会监督员,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一起,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719-8891093 纪委监察处电话:0719-8891077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政编码:442000 学校网址:

第四章 录取条件

第八条 我校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并作如下补充:①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②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予录取;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校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学各专业不予录取。③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视力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或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我校工学、理学、医学各专业不予录取,但管理学各专业可以录取;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我校医学各专业不予录取;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我校医学各专业不予录取。

第九条 鉴于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我校医学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复查,如复查结果与录取时提供的信息不符,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学生的实际身体状况调整专业直至退回原籍,并追究当事人及体检医师的责任。

第十条 因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均为大学英语,请小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不规定男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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